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決策部署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組織起草全市水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水利政策。
(二)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和市確定的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規劃。編制全市重要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江河湖庫治理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實施相關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制度。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源地設置,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長效管護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等工作。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御臺風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指導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的擬訂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三)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推廣和研究。組織實施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轄市、區間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河湖釆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擔常州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工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
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人才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規劃計劃處(工程移民處)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級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轄市(區)邊界水利規劃協調,參與省際市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劃的綜合平衡;擬訂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開展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市水利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牽頭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文件審查等行政審批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指導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并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和局管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水資源管理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并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指導水量分配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源地設置;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
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并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水利建設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貫徹執行水利建設工程技術質量標準和定額;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的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安全管理規程規范;指導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經營類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參與較大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工程運行管理與生態河湖處
指導全市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監督跨區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指導全市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河湖、水庫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河湖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并監督實施;指導退圩還湖工作。
(八)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處
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長效管護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監測、預報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組織制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河湖長制綜合協調處
承擔常州市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劃和考核目標;向市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市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有關法規、政策、制度。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人:劉明江
辦公室聯系電話:0519-85682192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9:00-17:00。
辦公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3B-503室。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