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管理工作,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人員均應按照本規定在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一般應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兼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在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通過民主協商產生新的主要教職人員后,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報縣(市、區)宗教團體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擬任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復印件;
(三)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還須提交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注銷備案證明;
(四)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同時擔任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或者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還須提交離任財務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五條 縣(市、區)宗教團體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查,在《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縣(市、區)宗教團體意見”一欄內填寫意見,加蓋公章后提交設區的市宗教團體。
第六條 設區的市宗教團體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查,在《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設區的市宗教團體意見”一欄內填寫意見,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宗教團體。
第七條 省宗教團體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查,在《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省宗教團體意見”一欄內填寫意見,加蓋公章后交還縣(市、區)宗教團體。
第八條 縣(市、區)宗教團體收到省宗教團體交還的材料后,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同意備案的,發給同意備案的函;不予備案的,發給不予備案的函。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審查同意后,應當登錄“宗教工作服務平臺”,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相關宗教教職人員的任職經歷信息等進行變更。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及時登錄“宗教工作服務平臺”對變更信息進行校核。
第十一條 兼任另一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由擬兼任的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市、區)宗教團體提出備案申請。縣(市、區)宗教團體同意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的,縣(市、區)宗教團體將相關材料報設區的市宗教團體審核。設區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的,設區的市宗教團體將相關材料報省宗教團體審核。省宗教團體同意的,將相關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跨縣(市、區)兼任的,擬兼任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還應當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現任職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跨設區的市兼任的,擬兼任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還應當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現任職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兼任的,擬兼任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還應當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現任職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變更負責人,同時涉及主要教職人員變更的,應當在登記證換發申請書中注明主要教職人員的變更情況,并同時提供該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注銷備案,由縣(市、區)宗教團體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同意注銷備案的,發給同意注銷備案的函;不予注銷備案的,發給不予注銷備案的函。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審查同意后,應當登錄“宗教工作服務平臺”,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相關宗教教職人員的任職經歷信息等進行變更。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及時登錄“宗教工作服務平臺”對變更信息進行校核。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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