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何XX
身份證號碼:XXXX
住址:XXXX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月17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發現,“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求應建3臺加熱爐配套3套廢氣處理設施,廢氣通過3根排氣筒排放,實際建有2臺加熱爐,產生的廢氣經一套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通過1根排氣筒集中排放,檢查時1號爐正在生產,2號爐未生產。該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完全建成、未驗收,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經調查,你作為作為項目負責人,在該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完全建成、未驗收的情況下,組織該項目主體工程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3年1月1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3年1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
3、溧陽龍創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4、現場照片證據1份;
5、何XX身份證復印件1份;
6、何XX任職情況說明1份;
7、溧陽龍創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溧陽德龍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復印件1份;
8、“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部分)復印件1份;
9、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
10、溧陽龍創金屬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熱軋廠產量統計表1份;
11、溧陽龍創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熱軋加熱爐污染物排放情況1份;
12、“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情況說明1份;
13、現場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2份。
你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工作,在該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完全建成、未驗收的情況下,組織該項目主體工程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10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10號)、《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本案情節與后果,對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決定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對你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軋鋼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工作,在該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完全建成、未驗收的情況下,組織該項目主體工程投入生產的行為,處以罰款拾肆萬陸仟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上述罰沒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至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繳納,收款人:常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