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碼:041001-20230008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環行罰〔2023〕8號
單位名稱: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127888821750
法定代表人:張春平
單位地址: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崔里路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月9日,我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塑料地板生產線正在生產,車間部分窗戶未關閉,生產過程中產生非甲烷總烴廢氣,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環責改〔2023〕2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常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月9日、2月2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
2、常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月9日、2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
3、現場檢查照片證據1份;
4、現場檢查視頻1份;
5、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6、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7、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文件節選復印件1份;
8、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操作規程;
9、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廢氣設備運行記錄復印件1份;
10、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設備巡查人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
11、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情況說明1份;
12、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環責改〔2023〕2號)及送達回執各1份;
13、環境信訪平臺查詢結果1份;
14、“環保臉譜”企業端環境執法查詢情況1份;
15、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2份。
你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8號)、《送達回證》、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說明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根據本案情節與后果,對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決定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6-3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對你單位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并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處以罰款叁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上述罰沒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至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繳納,收款人:常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