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控分區
第三章 國土空間準入
第四章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第五章 國土空間整治修復
第六章 空間形態與風貌引導
第七章 實施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蘇視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升、沿線名城名鎮保護修復、文化旅游融合發展、運河航運轉型提升,為大運河沿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創造有利條件,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根據《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內從事各類國土空間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核心監控區,是指大運河常州段主河道(老運河段)兩岸各2千米的范圍。
第四條 核心監控區涉及新北區、鐘樓區、天寧區和常州經濟開發區。
第五條 具體范圍以河道岸線臨水邊界線為起始線,以行政區邊界、自然山體、道路、建筑物及構筑物外圍界線等地形地物為終止線統籌劃定。
第六條 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應遵循保護優先、綠色發展,文化引領、永續傳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和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以下簡稱“三區”)予以分類管控。
第二章 管控分區
第七條 核心監控區內“三區”的劃定與管控,采取條款與圖則相結合的方式。核心監控區內“三區”的具體范圍應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
第八條 建成區(城市、建制鎮)是核心監控區范圍內,在一定時期內因城鎮發展需要,可以進行城鎮開發和集中建設,重點完善城鎮功能的區域。
第九條 濱河生態空間是指大運河常州段主河道(老運河段)兩岸各1千米范圍內的除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外的區域。濱河生態空間主要位于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的西、東兩端,涉及新北區和常州經濟開發區。
第十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是指核心監控區范圍內,除建成區(城市、建制鎮)、濱河生態空間外的所有區域。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主要位于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的西、東兩端,涉及新北區和常州經濟開發區。
第三章 國土空間準入
第十一條 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內,實行國土空間準入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基本穩定。除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取(供)水等基礎設施項目外禁止占用岸線,項目占用岸線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除以下建設項目外禁止準入: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取(供)水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納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以下建設項目準入:
(一)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開發項目;
(二)新建擴建高風險、高污染、高耗水產業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碼頭工程;
(三)對大運河沿線生態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景觀破壞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河道保護相關規定的;
(五)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及江蘇省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國家發布的產業政策、資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涉及的管理規定有新修訂的,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第十五條 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內,嚴禁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的建設項目。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沿河100米范圍內按照高層禁建區管理。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建設控制地帶開展建設活動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和已批準公布的相關專項保護規劃嚴格執行,并進行建筑高度影響分析,落實限高、限密度的要求,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商業商務、住宅小區、工業、倉儲物流等項目用地。
第四章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核心監控區的“三區”準入要求,健全管制制度,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實施差別化管理。
加強岸線管理,嚴格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防洪安全和基本穩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護堤地和灘地上從事經營、取土、地下開采、考古發掘等活動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保證防洪安全、行水通暢、水質達標的前提下,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濱河綠道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生態用途區域內,新孟河清水通道維護區和宋劍湖濕地應嚴格執行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控要求。
第十八條 農業用途區域內,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防止耕地“非糧化”,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注重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村莊建設區域內,保障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規劃發展村莊的建設;全面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傳統建(構)筑物。鼓勵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建設村莊公共服務設施、文旅設施、非遺傳承基地、運河文化展示及其他鄉村振興項目。
第二十條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鼓勵與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的文化展示、文旅線路、文旅設施以及各類公園綠地建設;鼓勵與城市功能發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建成區內鼓勵優化商業、住宅、服務等各類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不合理布局。
第二十一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域內,嚴禁不利于文化遺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相關的項目建設。對不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已有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產生影響的設施,應限期治理。
鼓勵推進文化遺產合理保護、提升文化遺產展示水平、促進文化遺產活態利用等相關項目建設。
建設項目涉及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的,應落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實行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的管控要求應依據《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常州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辦法》執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的管控要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執行。
第五章 國土空間整治修復
第二十二條 秉承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加強政府引領,鼓勵社會參與,按照《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實行管理,推進大運河沿線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
第二十三條 加強不合理用地空間騰退。開展主河道沿線化工企業整治提升,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關停環保不達標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依規淘汰化工行業落后產能。
對已存在具有歷史文化遺產價值的建(構)筑物,在修復中予以保護;對于違規占壓運河河道本體和岸線的建(構)筑物,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處置整改,對其他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逐步搬離。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土地優先用于生態綠地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遵循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優先納入各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優先安排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國土空間全域綜合整治等工程。因地制宜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林相改造應與大運河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五條 加強大運河水污染綜合防治,促進出入江河、湖泊、塘庫支流水體生態環境自然恢復,科學有序實施退田(圩)還湖(濕)工程。
第二十六條 全面落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相掛鉤的機制。統籌核心監控區內、外新增建設用地布局,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建設用地空間規模可作為規劃期內流量指標歸還。
第六章 空間形態與風貌引導
第二十七條 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傳統歷史風貌,突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全域空間形態、城鄉風貌的引導和管控,實現大運河常州段沿線自然和人文景觀的整體保護和塑造。延續城因水生、城河相融的常州歷史古城脈絡,凸顯中吳要輔、名士之城的特色風貌,彰顯江湖匯秀、江南人家的獨特景觀。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內建筑高度、建筑風貌、建筑面寬等控制要求,應依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管控。
第二十八條 根據功能分區差異,將大運河常州段劃分為四類風貌區:
(一)歷史人文風貌區宜延續城河相依、古韻延綿的傳統風貌,以粉墻黛瓦、屋檐錯落、清秀古樸的風貌為主,鼓勵使用符合常州地方特點的傳統技術、傳統材料、傳統結構和傳統工藝。
(二)現代生活風貌區宜展示現代都市風貌,應以現代簡約雅致的風格為主,建(構)筑物體量適中,注意整體風貌協調,并與歷史人文風貌區有機融合。
(三)產城融合風貌區宜突出產業特色,建(構)筑物體量、色彩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郊野田園風貌區宜展示生態田園風貌,應注重保護生態屏障,嚴格控制建(構)筑物體量,并與周邊環境相融合。
第二十九條 大運河兩岸新(改)建建(構)筑物高度控制應遵循濱水梯度、視線開敞、自然生態、資源共享的原則。大運河兩側1000米范圍內,需進行建(構)筑物高度控制。具體管控要求如下:
(一)大運河兩側5米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等,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駁岸、橋梁、隧道等建設工程的,須保證河道本體的安全,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二)大運河兩側5—50米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建(構)筑物。如因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等確需織補建(構)筑物,需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并控制建(構)筑物的體量,協調建(構)筑物的風貌。新(改)建建(構)筑物檐口高度原則上不超過9米,最高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2米。
(三)大運河兩側50—100米范圍內新(改)建建(構)筑物高度原則上不超過24米,其中,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8米。
(四)大運河兩側100—200米范圍內新(改)建建(構)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60米,其中,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35米。
(五)大運河兩側200—1000米范圍內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60米。
大運河兩側200米至2000米的范圍內,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在山邊水邊及老城舊城開發強度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的地段新建超高層,不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超高層建筑群。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核心監控區內原則上按照高度分區管理,重要區域和地塊的建筑高度、界面寬度需要突破上述管控要求的,必須進行風貌與體量的協調性設計,通過城市設計研究,統籌納入詳細規劃。
第三十條 大運河周邊建設應保持視線通廊開敞、通透。臨運河高層建筑以“點式”為主,建筑面寬原則上不大于45米,建筑界面率(建筑濱水界面之和與地塊臨水邊界總長度的比值)不宜大于60%。
城市歷史地標建筑、造型地標建筑和高層地標建筑周邊宜留出視線通廊,視線通廊寬度不應小于30米,視線通廊范圍內新(改)建建筑高度應通過城市設計進行視廊影響分析、天際線分析和景觀風貌分析等研究論證,綜合確定建筑高度。
第三十一條 核心監控區應增強城市天際線高低錯落和可識別度,避免建筑輪廓線平齊。濱水界面應采取控制建(構)筑物體量、增加建(構)筑物退距及植物遮蔽、完善景觀設施、設置濱河開放空間、塑造界面層次感等措施,強化運河的文化特色,有條件的濱水界面應開展城市設計研究,合理控制天際線輪廓。沿大運河的連續景觀輪廓應錯落有致、起伏舒緩、層次分明、富有細節。
第三十二條 大運河與關河、老孟河、老舜河、南運河等歷史河道中心線交叉口500米半徑范圍內原則上不宜建設高層建筑,保障視廊通暢。對現狀突兀建(構)筑物應采取輪廓美化、前景遮擋、突出視覺重點和尺度延續等措施,降低其對運河口景觀風貌的不良影響。
第七章 實施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資源整合、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
新北區、鐘樓區、天寧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工作。
市人民政府對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核心監控區內需報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大運河文化帶建設重大項目包括:
(一)列入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國家重點項目;
(二)其他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確定需要上報的項目。
項目審批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核心監控區內涉及的重大項目、重大問題,應由屬地人民政府上報市人民政府審議,進行聯合審查。
在本細則實施前土地已出讓但尚未實施的項目與本細則有沖突的,應編制可行性方案,經專家論證并經常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集體會審小組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議確定。
現行詳細規劃、專項規劃與本細則有沖突的,應編制可行性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議確定。
第三十六條 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調查和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機制,構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積極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入,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新北區、鐘樓區、天寧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完善相關支持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普法工作,可采用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公益體驗等多種形式的組織宣傳工作,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力量,營造政府、市場等多方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形成管控合力。
第三十八條 核心監控區內應當嚴格執行文化遺產保護、產業準入政策、自然資源管理、河湖水系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市各有關部門對核心監控區內的項目,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三區”劃定示意圖
2. 大運河常州段核心監控區風貌分區引導圖
3. 術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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