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擴建
民用機場項目
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業投資城市
軌道交通車輛、
信號系統和牽
引傳動控制系
統制造項目核
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業投資紙漿
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業投資日產
300噸及以上聚
酯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業投資日處
理糖料1500噸
及以上項目核
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業投資年產
100萬噸及以上
新油田開發項
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業投資年產
20億立方米及
以上新氣田開
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業投資冷軋
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業投資精對
苯二甲酸
(PTA)、甲苯
二異氰酸酯
(TDI)項目及
對二甲苯(PX)
改擴建項目核
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業投資衛星
電視接收機及
關鍵件、國家
特殊規定的移
動通信系統及
終端等生產項
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15
|
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
|
國家能源局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
會、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關于印發〈電
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
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
的通知》(電監輸電
〔2004〕1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
會、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國家能源局
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
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
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
知》(電監市場〔2009〕
20號)
|
取消
|
|
16
|
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
國家能源局
|
《電力監管條例》(國
務院令第432號)
|
取消
|
|
17
|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指定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
收設施管理規定》(國
務院令第129號)
|
取消
|
|
18
|
電信業務經營者拍賣碼號審批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19
|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0
|
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1
|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2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
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
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
目的決定》(國發
〔2012〕52號)
|
取消
|
|
23
|
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4
|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安全監
管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5
|
只讀類光盤生
產設備引進、
增加與更新審
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6
|
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594號)
|
取消
|
|
27
|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
銷活動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
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2004〕62號)
|
取消
|
|
28
|
在境外展示、
展銷國內出版
物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
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2004〕62號)
|
取消
|
|
29
|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并、收購審核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
海運條例》(國務院令
第335號)
|
取消
|
|
30
|
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的確定
|
交通運輸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
境管理條例》(國務院
令第561號)
|
取消
|
|
31
|
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
海運條例》(國務院令
第335號)
|
取消
|
|
32
|
船舶修造、水
上拆解地點確
定
|
交通運輸部
直屬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
境管理條例》(國務院
令第561號)
|
取消
|
|
33
|
從事內河船舶
船員服務業務
審批
|
省級地方
海事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
條例》(國務院令第
494號)
|
取消
|
|
34
|
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
原鐵道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35
|
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
原鐵道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36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水利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37
|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
|
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
條例》(國務院令第
496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3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資質認定
|
水利部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
安置條例》(國務院令
第471號)
|
取消
|
|
39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評員的考核評定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
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12號)
|
取消
|
|
40
|
漁業船舶設計、修造單位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
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41
|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機構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的通知》(國辦
發〔2004〕62號)
|
取消
|
|
42
|
遠洋漁業船舶、漁業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核定
|
農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
登記條例》(國務院令
第155號)
|
取消
|
|
43
|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合同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
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
源條例》(國務院令第
6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
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
源條例》(國務院令第
606號》
|
取消
|
|
44
|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核準
|
商務部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89號)
|
取消
|
|
45
|
“中國服務外包
基地城市”認
定
|
商務部、
工業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財政部
|
《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
外包“千百十工程”
的通知》(商資發
〔2006〕556號)
《商務部、信息產業部
關于開展“中國服務
外包基地城市”認定
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資函〔2006〕102號)
|
取消
|
|
46
|
對納稅人申報
方式的核準
|
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第362號)
|
取消
|
|
47
|
印制有本單位
名稱發票的審
批
|
稅務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
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587號)
|
取消
|
|
48
|
中外合作辦學
機構以及內地
與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臺
灣地區合作辦
學機構聘任校
長或者主要行
政負責人核準
|
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合作辦學條例》(國務
院令第372號)
|
取消
|
|
49
|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
教育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的通知》(國辦
發〔2004〕62號)
|
取消
|
|
50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
|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的通知》(國辦
發〔2004〕62號)
|
取消
|
|
51
|
社會力量設立
的面向全國、
跨國境和跨省
區域的科學技
術獎登記
|
科技部
|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
例》(國務院令第396
號)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
術獎管理辦法》(1999
年12月26日科學技
術部令第3號發布,
2006年2月5日科學
技術部令第10號修
訂)
|
取消
|
|
52
|
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
|
科技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的通知》(國辦
發〔2004〕62號)
|
取消
|
|
53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528
號)
|
取消
|
|
54
|
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投資者
在內地投資設
立合資、合作、
獨資經營的演
出經紀機構名
稱、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負責人、
營業性演出經
營項目變更審
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528
號)
|
取消
|
|
55
|
臺灣地區投資
者在內地投資
設立合資、合
作經營的演出
經紀機構名稱、
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
負責人、營業
性演出經營項
目變更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528
號)
|
取消
|
|
56
|
世界博覽會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
工商總局
|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
條例》(國務院令第
422號)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02號)
|
取消
|
|
57
|
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在華旅游審批
|
公安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58
|
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認定
|
國家海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59
|
建立國家級苗木花卉市場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
林木種苗發展的意見》
(林場發〔2004〕135
號)
|
取消
|
|
60
|
全國經濟林、
花木之鄉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
于印發〈全國經濟林、
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
理暫行辦法〉、〈全國
經濟林、花卉示范基
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
辦法〉、〈關于審批主
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
節(會)活動的暫行
規定〉的通知》(辦造
字〔2002〕51號)
|
取消
|
|
61
|
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
〈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
(會)管理規定〉的通
知》(林造發〔2010〕
269號)
|
取消
|
|
62
|
全國經濟林、
花卉示范基地
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
于印發〈全國經濟林、
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
理暫行辦法〉、〈全國
經濟林、花卉示范基
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
辦法〉、〈關于審批主
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
節(會)活動的暫行
規定〉的通知》(辦造
字〔2002〕51號)
|
取消
|
|
63
|
國家林業局重點開放性實驗室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林業部關于印發〈林
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
室評審辦法〉、〈林業
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
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通字〔1994〕
133號)
|
取消
|
|
64
|
林業科技示范縣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
〈“百縣千村萬戶”林
業科技示范行動實施
方案〉的通知》(林科
發〔2008〕97號)
|
取消
|
|
65
|
天保工程示范點建設單位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
天然林保護工程第一
批示范點建設工作的
通知》(林天發〔2005〕
49號)
|
取消
|
|
66
|
天保工程森工
企業職工“四
險補助”和混
崗職工安置辦
法、安置標準
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
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
工企業職工“四險補
助”和混崗職工安置
等工作的通知》(林計
發〔2006〕92號)
|
取消
|
|
67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關于做好森工企業下
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
作的通知》(財農
〔2000〕83號)
|
取消
|
|
68
|
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
專賣法實施條例》(國
務院令第223號)
|
取消
|
|
69
|
煙草基因工程事項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的通知》(國辦
發〔2004〕62號)
|
取消
|
|
70
|
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審批
|
國務院
國資委
|
《國務院關于同意東北
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
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
批復》(國函〔2005〕
88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
于中部六省實施比照振
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
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
策的通知》(國辦函
〔2008〕15號)
|
取消
|
|
71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
|
出入境
檢驗檢疫
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
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
例》(國務院令第447
號)
|
取消
|
|
72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73
|
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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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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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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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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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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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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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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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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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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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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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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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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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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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330
千伏及以下電
壓等級的交流
電網工程項目,
列入國家規劃
的非跨境、跨
?。▍^、市)
500千伏電壓等
級的交流電網
工程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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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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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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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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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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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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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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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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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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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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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家
規劃礦區內新
增年生產能力
低于120萬噸
的煤礦開發項
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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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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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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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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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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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
送管網項目核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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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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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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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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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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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除稀
土礦山開發項
目和已探明工
業儲量5000萬
噸及以上規模
的鐵礦開發項
目外的其他礦
山開發項目
(不含煤礦、鈾
礦)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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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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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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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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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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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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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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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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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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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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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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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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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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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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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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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家重
點風景名勝區、
國家自然保護
區、全國重點文
物保護單位區域
內總投資5000
萬元以上的旅游
開發和資源保護
項目,世界自然
和文化遺產保護
區內總投資
3000萬元及以
上的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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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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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
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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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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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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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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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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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登記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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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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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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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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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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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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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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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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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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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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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5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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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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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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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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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
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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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
例》(國務院令第3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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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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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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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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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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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1988年10月31日國
務院批準,1988年11
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
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
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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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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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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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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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1988年10月31日國
務院批準,1988年11
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
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
定》修改)
|
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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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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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國家
限制進口、可
用作原料的廢
五金電器、廢
電線電纜、廢
電機等企業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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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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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412號)
|
下放省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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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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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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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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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條例》(國
務院令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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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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