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城管局、住建局、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居住區綠化管理,規范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營造優美宜居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準》《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常州市常見樹木修剪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居住區綠化調整,是指為適應社會發展,適度平衡綠化種植與居民采光、居室通風、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移植、砍伐和調整綠地布局等多種方式,提升小區綠化品質,充分發揮綠化功能作用的行為。
二、實施原則
1. 居住區綠化調整應當遵循“業主自愿、依法依規、專業指導、政府監管”的基本原則,嚴禁截除樹冠等破壞性修剪、大規模砍伐、大比例應用常綠喬木、過度密植等行為。
2. 居住區綠化調整應以保護原有居住區的綠化面貌為原則,綜合考慮采光、通風、安全等情況,滿足不同區域功能的需要,滿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可以實施修剪的,不得采取移植的措施;可以實施移植的,不得采取砍伐的措施。
三、管理職責
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對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居住區綠化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配合本意見的實施。
綠化管理責任人負責本意見的具體實施。主要包括方案擬定、業主意見征詢、公示以及辦理審批手續等相關工作。根據《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居住區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老舊小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四、實施條件
(一)修剪
居住區綠化存在樹木影響業主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等情形的,經業主提出請求,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范》的技術措施及要求組織實施常規修剪,文明作業。
常規修剪不能消除前款規定情形,可以申請回縮修剪。
(二)移植
居住區綠化存在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移植:
①房屋四周喬木樹冠外緣距住宅樓陽臺或窗戶(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內,通過修剪不能滿足需求,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的;
②能承受人體重量、距外墻面或窗戶1.5米以內的主干或主干枝,通過修剪不能滿足需求,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隱患的;
③對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和其他設施的正常運行使用構成威脅的;
④樹木生長過密需疏解移植的;
⑤配合其他建設項目需移植的。
(三)砍伐
居住區綠化存在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砍伐:
①嚴重影響采光、通風和安全,樹木移植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且無移植價值的;
②對人身安全或者設施構成威脅,樹木移植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且無移植價值的;
③因樹木生長過密需疏解移植,移植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且無移植價值的;
④配合其他建設項目需移植,移植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且無移植價值的;
⑤樹木已死亡或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綠地布局調整
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不合理,無法滿足居民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調整申請。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占用建成的居住區綠地,應當在所占綠地周邊地區補建完成相應面積的綠地。
(二)確不具備補建條件的,可結合居住區實際,通過增加屋頂綠化、棚架綠化、垂直綠化等形式以平衡綠化總量,提升綠化視覺景觀。其綠地面積折算按《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準》計算。實施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的,應當在屋頂綠化、棚架綠化、垂直綠化完成后方可實施。
五、實施程序
(一)修剪
常規修剪由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直接實施。
需要進行回縮修剪的,綠化管理責任人在區綠化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訂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綠化養護企業等擬訂小區綠化修剪方案。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將修剪方案在居住區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協商充分后,方可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
(二)樹木遷移、砍伐
符合條件的樹木遷移、樹木砍伐,按下列程序執行:
1.遷移或砍伐方案擬訂:綠化管理責任人可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定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綠化養護企業等擬訂小區樹木遷移或砍伐方案,方案需明確遷移、砍伐的理由、數量和補償措施以及資金來源等相關內容。
2.表決:綠化管理責任人將擬定的綠化調整方案依法經居住區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3.公示:調整方案及業主意見表決結果,應在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和協商結果。
4.審批: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持方案、業主表決意見、公示報告等材料向市、區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樹木遷移、砍伐審批手續,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會同綠化主管部門聯合踏勘現場。
(三)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程序
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1.調整方案擬訂:綠化管理責任人可在區綠化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訂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綠化養護企業等擬訂小區綠化調整方案。擬訂方案需明確調整理由、調整后的各項技術指標、調整資金來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相關內容。
2.表決:綠化管理責任人將綠化調整方案依法經居住區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3.公示:調整方案及業主意見表決結果,應在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和協商結果。
4.實施: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協商充分后,綠化管理責任人方可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實施居住區綠化調整。
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平衡方案中涉及樹木遷移、砍伐的,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持方案、業主表決意見、公示報告等材料向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樹木遷移、砍伐審批手續。
六、其他規定
1. 天寧區、鐘樓區范圍內的居住區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行政許可。
①一次性申請遷移或砍伐樹木達10棵及以上的;
②申請臨時占用城市綠化5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達到20平方米及以上的。
2. 綠化管理責任人應嚴格落實居住區綠化調整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業主意見結果、實施方案、申請書、相關報批手續和現場操作流程等),屬地街道負責督促檢查。
3.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文件,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間新建、改建各類設施涉及影響日照間距、占用綠化空間的,可在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基礎上一事一議予以解決。
4. 綠化調整由綠化管理責任人負責安排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施工,費用由受益業主、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約定及屬地街道等多方籌集解決。
5. 如遇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可按照“安全第一、兼顧景觀”的原則先行采取修剪、移植和砍伐措施,事后由居住區管理單位負責向屬地街道和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
6. 居住區綠化除納入城市長效綜合管理外,各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還應加強對居住區綠化的監管和督查,督促各管理單位,落實養護經費,執行管養技術規范。
7.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占用綠地或者過度修剪、重度修剪、移植、砍伐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 本意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常園發〔2014〕60號)廢止。
9. 溧陽市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附件: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范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進一步規范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滿足居民采光、通風、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充分發揮綠化應有的景觀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居住區綠化實際,制定本技術規范。
1.2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胸徑45厘米以上的樹木調整不適用本規范。
1.3 本技術規范中未涉及的技術內容,參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章 術 語
2.1 居住區綠化調整:指為滿足居民采光、通風、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移植、砍伐、綠地布局調整等多種方式,提升小區綠化品質,充分發揮綠化功能作用的行為。
2.2 “單軸分枝型”樹木:指頂端優勢明顯,有明顯主軸的樹木。本規范主要指水杉、雪松、廣玉蘭等。
2.3 “合軸分枝型”樹木:指頂端優勢不明顯,無明顯主軸,修剪后萌發能力較強的樹木。本規范主要指香樟、女貞等。
2.4 常規修剪:指不縮小原有樹冠,不改變原有樹冠形狀,僅對樹冠內部的枯枝、病枝、交叉枝、受損枝等內膛枝進行疏剪或剪截,以利于枝干通風透光的修剪。
2.5 回縮修剪:指縮小原有樹冠,但仍保持原有完整的樹冠形狀,剪掉二年生枝條或多年生枝條一部分的修剪。
2.6 過度修剪:指去除原有樹冠,僅保留部分分枝的修剪。
2.7 重度修剪:指僅保留樹木主干,去除所有分枝的修剪。
2.8 疏剪:指將過密枝條自基部完全剪除,不保留基部的芽。是一種不影響樹形的剪枝方法。
2.9 輕短截:指剪去一年生枝條的少量枝段。
2.10 剝芽:指剝除未木質化的芽條,一般5-6月份進行。
第三章 作業要求和規范
3.1 作業程序嚴格執行《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和《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綠化調整條件和辦理程序。
3.2 作業現場應提前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作業依據(業主意見結果、實施方案、許可批復等)、具體作業內容、時間、施工單位、監督管理單位和聯系方式等。
3.3 作業區域應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人員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綠化養護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施工,現場操作時必須配備足夠的地面人員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
3.4 作業時間應避開居民出行高峰和休息時間。
3.5 綠化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綠化廢棄物應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對于遭病蟲危害嚴重的綠化廢棄物應單獨收集處置、及時銷毀,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
第四章 修 剪
4.1 一般規定
4.1.1 居住區樹木修剪應嚴格按照《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意見》《常州市常見樹木修剪指南》中的規定執行。
4.1.2 居住區管理單位應根據植物生長特性,每年進行生長期(春季)和休眠期(冬季)常規修剪。
4.1.3 落葉樹的修剪應在樹木進入休眠期后至翌年樹液流動 前進行,避開極端低溫天氣;傷流樹(如合歡、楓楊)的修剪應在夏末或秋末冬初進行。
4.1.4 常綠樹的修剪應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后進行,盡量避開極端嚴寒和高溫天氣。
4.1.5 疏枝、輕短截可因樹而異,靈活掌握時間。
4.1.6 修剪時應遵循先上后下、先內后外、先大后小的順序進行操作。
4.1.7 修剪影響居民通風采光及安全枝條的同時,應及時剪除枯枝爛頭、根蘗枝、重疊枝、下垂枝、傷殘枝等;適度保持樹勢平衡。
4.2 修剪技術
4.2.1 修剪應選留培養方向剪口芽,剪口部位在剪口芽上方1-2cm。修剪后應不留短樁、爛頭,剪口應呈10-15度傾斜,平整光滑,不撕皮,不裂干。
4.2.2 修剪粗大枝干時,須分段鋸下或先在枝條背面鋸1/3左右后,再正面鋸。對直徑大于5厘米的剪口,必須消毒處理,并涂敷傷口愈合劑。
4.2.3 修剪后的樹木應加強養護,通過剝芽均衡樹勢,重塑骨架和冠形。
4.3 修剪方法
根據樹木種類,采取因樹因地的分類修剪方法。
4.3.1 “單軸分枝型”樹木
這類樹木應按照“分層輪修”法進行適當疏枝,定期對圍繞樹木主干同一層面的枝條進行分層疏剪更新,保持樹木冠形。
如果此類樹木(如水杉、廣玉蘭、雪松等)嚴重影響居民通風采光的,可進行適當的回縮修剪。回縮修剪后的樹木高度宜保留原樹木高度的2/3以上,且保持5層以上的分枝。
4.3.2 “合軸分枝型”樹木
這類樹木一般以疏剪為主。在保持樹木冠形的基礎上,定期對過密的枝條有選擇地進行修剪,重點去掉枯枝、病蟲枝等。
如果此類樹木(如香樟)嚴重影響居民通風采光的,可進行回縮修剪。修剪后至少保留2-3級以上的骨架,并逐步培養形成新的樹冠。
4.3.3 其它樹種
主要指居住區中常見的泡桐、意楊、構樹、刺槐等生長較快,樹根淺易倒伏的樹木。
這類樹木可以通過修剪逐年控高,但不得進行大規模的回縮修剪,以免破壞樹木冠形或生長勢。例如泡桐可通過適當抽稀上部長勢較快的枝條進行控高;意楊可采取隔年回縮修剪進行控高,成片的意楊應采取相鄰間隔輪修的方式,回縮修剪量應控制在1/4-1/3之間。
4.4 未按上述規定操作的,認定為過度修剪。過度修剪導致一個生長周期內未能恢復樹木冠形的,認定為重度修剪。
第五章 移 植
5.1 居住區樹木移植應嚴格按照《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砍伐條件和辦理程序執行。
5.2 移植方法
5.2.1 移植前應了解移植樹木周邊建筑基礎、地下管線和其他設施的分布情況,注意安全,避免引發安全隱患。
5.2.2 常綠樹的移植應在春季土壤解凍后發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后降霜前進行;落葉樹的移植應在春季土壤解凍后發芽前或秋季落葉后土壤冰凍前進行。
5.2.3 為確保成活率,對移植樹木應先修剪,保留2-3級骨架枝,常綠樹應帶泥球挖種。
5.2.4 移植后,必須根據立地條件,合理補植灌木和地被植物等。移植、補植應在種植季節進行實施,確保植物成活率。
第六章 砍 伐
6.1 居住區樹木砍伐應嚴格按照《常州市市區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砍伐條件和辦理程序執行。
6.2 砍伐方法
6.2.1 樹木砍伐應由上而下分段進行;并在少傷周邊植物根系的情況下,及時挖除被砍伐樹木的地下基礎部分。
6.2.2 砍伐后,必須根據立地條件,合理補植灌木和地被植物等。補植應在種植季節進行實施,確保植物成活率。
第七章 綠地布局調整
7.1 居住區綠地布局應科學合理規劃,滿足營造居住區良好生態環境及居民休憩、觀賞、健康等功能需要。
7.2 居住區植物選擇應遵循鄉土適生、適地適樹的原則,提倡自然式植物群落配置方式,應以喬灌木為主,控制草坪及一二年生四季草花的比例。
7.3 居住區喬木應以落葉闊葉樹種為主,常綠喬木與落葉喬木的數量比率不宜大于1:4。
7.4 居住區的干道、游步道邊及地面停車場、硬質廣場、活動場地、休憩空間等應栽植落葉闊葉喬木,形成良好的林蔭環境。
7.5 住宅周邊植物栽植應充分考慮居民日照、采光、通風、安全等需要。常綠大中喬木中心與建筑物的南窗距離不宜小于10米,其他喬木中心與建筑物的南窗距離不宜小于5.5米;大中喬木中心與住宅其他窗戶、陽臺、無窗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3米;距窗戶3米內宜種植低于窗臺高度的灌木。
7.6 不宜選用有毒、有臭味、多飛絮、致敏性等的植物。活動場地尤其是兒童活動場地內和周邊不應配置有毒、有刺等植物。
7.7 停車場的林蔭樹不宜選用核果、漿果類植物及枝條易脆斷的樹種。
7.8 因地制宜開展立體綠化建設,提高居住區的綠量和綠視率,鼓勵居民開展庭院、陽臺、露臺綠化美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