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我局擬出臺《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5年4月11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箱反饋書面意見。聯系人:常州市財政局資產管理處213000聯系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1號樓B座1313;聯系電話:0519-85681713電子郵箱:1137635444@QQ.com。
常州市財政局
2025年4月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防止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及《常州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常政辦發〔2023〕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含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等)的評估活動。
第三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監管;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由市財政部門核準。其他經濟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的資產處置權限,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六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 資產轉讓、置換、拍賣、出租;
(二)事業單位改制;
(三)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四)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
(五)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
(六)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且賬面價值清晰的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實施合并、分立、撤銷或隸屬關系變更以及資產劃轉;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殘值的報廢資產,經單位集體討論決策認為不經濟的;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收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五)對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的市級科研機構、大學及附屬教學科研單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條 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評估事項時,原則上由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由財政部門負責委托。
第九條 評估機構的選聘應遵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受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健全的內部執業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委托方單位負責人無經濟利益及其他國家規定應當回避的關系;
(五)不屬于同一經濟行為的關聯方。
第九條 評估基準日由單位、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經濟行為發生和評估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共同選定,以保證評估結果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減少或避免基準日后的調整事項。
第十條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接收到的反饋意見,如果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果有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三條 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單位在評估之前,應填寫《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附件2),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財政部門報備。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未按規定報備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該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
第十四條 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主管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初審意見;
(二)申請核準的書面文件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3);
(三)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四)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審計報告等有效材料;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單位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4個月前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核準申請;
(二)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核準。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涉及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規定的執業資格;
(三)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的評估師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六)評估的依據、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七)單位對其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等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諾;
(八)其他。
第十七條 項目備案時,應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規定要求填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4);
(二)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資產評估報告書、資產評估說明和資產評估明細表);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二)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規定的執業資格;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的評估師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三)單位對其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諾,并對長期投資、房產、土地、汽車等產權歸屬進行核實;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對負債增加、資產貶值較多的評估內容,應進行重點核實);
(六)根據經濟行為及評估工作的實際情況,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核準及主管部門備案文件是單位以評估資產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必備文件。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單位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檢查,發現單位未執行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相關經濟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評估報告的備案審核,定期開展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轄市、區財政局可參照省、市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常財行資〔2008〕6號)同時廢止。
附件2-4.docx(點擊打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