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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21-0007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規〔2021〕4號 發布機構:市財政局
生成日期:2021-09-26 公開日期:2021-09-27
時   效: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各部門職責、資金支出范圍、資金分配和下達、執行和管理、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及施行起止時間等。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規〔2021〕4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水利局:

為加強和規范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常州市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2020〕38號)、《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8號)以及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水利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支持農村水利建設與水土保持、水旱災害防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河湖長制工作、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水利項目監管等方面的政府專項資金。在符合上級文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將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支持我市的相關資金與水利發展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總體建設方案或年度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符合國家、省、市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市財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水利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財政局職責:組織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市水利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配合市水利局制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監督資金管理情況;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

(二)市水利局職責:編報年度預算;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任務清單方案;監督以工作落實為主的專項實施情況;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等監督責任。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項目實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三)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績效管理、驗收考核、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七條  水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圍:

(一)農村水利補助,用于農村河道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監管、治理,農村水利競爭立項,農村水利工程長效管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

(二)水利項目監管,用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重點建設項目稽查、行業監督檢查與審計服務等。

(三)水旱災害防治,用于全市防汛應急項目整治和搶險準備等工程項目,以及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及隊伍建設等非工程措施。包括安全度汛、水毀項目以及應急搶險等各類防汛應急項目以及水旱災害防治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四)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用于市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內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白蟻防治、長效管護、安全鑒定、劃界確權、檢測監測、日常管理、除險加固、規劃編制等。包括對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等。

(五)河湖長制工作,用于河湖長制能力提升、全媒體宣傳、“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設補助、監測評估、小微水體河長制示范村(社區)建設補助、整違治亂等專項整治及生態修復補助等。

(六)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用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水生態文明建設、水資源監測等。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主要用于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域禁采和全市水行政執法。

(八)根據中央、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的項目市級配套資金投入。

第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與水利發展專項管理工作無關的經營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符合相關定額和預算管理規定的范圍內,從市以上水利發展資金中按照相關規定據實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審計驗收等費用。市本級直接實施的項目可參照上述標準相應在市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有關費用。費用列支標準須符合相關定額管理規定。

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與市級以上基建投資重復安排,但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第九條 市水利局匯總編制完成的以水利發展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商市財政局同意后印發實施。縣級水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十條 水利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實行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是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而組織實施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建立任務清單定期調整優化機制。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一條 水利發展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實行項目法分配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過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

(一)農村水利補助,其中農村河道綜合整治、水土保持監管和水土流失治理、農村水利競爭立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農村水利工程長效管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是農村水利工程管護數量、績效考評分數、灌區考評分數等。

(二)水利項目監管采用項目法分配,用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重點建設項目稽查、行業監督檢查與審計服務等。

(三)水旱災害防治采用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防汛應急和搶險項目結合各地防汛檢查、汛情、險情、災情等,采用項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和防汛防旱責任履行情況。

(四)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水利工程維修項目、規劃編制、服務與監管等采用項目法分配。安全鑒定和除險加固按照“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原則,對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獎補。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工程設施數量、類型、資產價值、人員、年度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等。

(五)河湖長制工作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河湖長制全媒體宣傳、監測評估和河湖健康評價采用項目法。“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設、小微水體河長制示范村(社區)建設采用項目法,按照“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原則,對按照規定通過考核的給予獎補。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河湖長制推進成效等。

(六)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獎補按《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賦分細則》考核結果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及省市下達的任務按照項目法分配。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由市水利局根據分配因素,結合績效評價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市財政局會商后確定分配方案。具體分配額度按照目標任務、績效因素、政策傾斜進行測算切塊下達。

(一)目標任務。以國家、省、市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量等情況,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二)績效因素。以相關專項工作考核、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結果為依據,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三)政策傾斜。以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水利發展現狀、耕地面積、人口數量、水旱災害、財力水平等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或重點區域傾斜,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第十三條 對采用項目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程序規定由相應層級水利部門組織申報,需要發布申報指南的,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予以發布。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用途范圍、支持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并及時將項目申報、評審、驗收情況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市水利局在年度預算批準后,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核下達資金,并同步下達任務清單。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市水利局提出的分配建議,審核下達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財政部門應強化專項資金監管,通過專項核查、實地調研等方式,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對轄市(區)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由各轄市(區)按照具體項目管理要求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和補助對象;對市直管理單位的補助資金,按照市級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執行和管理

第十六條 水利發展資金除用于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得統籌以外,其余資金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水利發展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等支持方式。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可按項目實施進度撥款,或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采取預撥部分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尾款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轄市(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和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各地水利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實施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結合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本地實際,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核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各地財政部門根據水利部門提交的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加快項目資金撥付進度,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直接補貼到企業、個人的資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助到企業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水利發展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在項目執行期限內,因政策或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確需變更的,由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申請,批復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單位負責審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涉及的項目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確保預算指標在當年6月30日前分解下達,超過9月30日仍未下達預算的項目,財政部門將按規定程序收回統籌使用。項目資金出現結轉或結余的,按結轉結余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預算績效管理意見要求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對水利發展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將項目預算績效職責落實到資金使用終端。水利部門要研究建立完善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隨預算同步組織績效目標編報、審核。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績效目標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優化預算安排。水利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保證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全面評價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和績效信息公開。財政部門要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著力提升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水利部門要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公開項目預算績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水利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在專項資金使用領域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強化信用約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當地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常州市財政局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