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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常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45/2024-0016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發改規〔2024〕4號 發布機構:市發改委
生成日期:2024-08-01 公開日期:2024-08-08
時   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止。
內容概述: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常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常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發改規〔2024〕4號)

各轄市、區發改(經發)委(局)、公安(分)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州經開區經發局、公安分局、財政局、建設和交通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各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常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常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常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促進停車設施發展,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常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收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依規設立的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劃設置的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第五條  按照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停車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具有公益性特征或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設施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其他停車設施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依法施劃設置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七條  下列停車設施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等,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學校、醫院、公共體育文化等事業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四)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五)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違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機動車停放的停車設施;

(六)業主大會成立前的住宅小區停車設施;

(七)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或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設施。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全市停車收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和常州經開區停車收費政策、標準制定工作。溧陽市、金壇區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科學合理的停車收費政策、標準。

縣級市(區)和常州經開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停車收費標準核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的停車設施,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單獨定價的,由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核定差異化收費標準,溧陽市、金壇區范圍內的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另行核定。

第九條  市和溧陽市、金壇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定價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溧陽市、金壇區發展改革部門適時開展停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停車收費定價機制、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停車設施產權人、經營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參照周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的停車設施停車收費標準,合理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并配合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信息采集。

第十一條  停車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區分停車設施區域、類型、位置、時段、車型、占用時長、停車對象等實行差別化收費。

差別化收費,可以采取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大型車輛高于小型車輛等方式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換乘樞紐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提供停車服務的,可以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三條  停車收費按照機動車停放實際占用的泊位數計算,可以采用計時、計次、包月、包時段等方式收取。實行計時收費的,應當配備合格的電子計時計費設備并進行定期檢定,鼓勵推行電子支付方式。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可以采用累計遞增的計時方式收費,并設置當日停車收費最高限。

住宅小區周邊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具備條件的,經相關部門綜合評估,在面向周邊小區業主(居民)停車時,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費。

鼓勵旅游景區停車收費采用計次方式收取。采用計時方式收費的,應當設置當日停車收費最高限。

第十四條  機動車短時停放的給予一定時長免收停車費用。免費停車時長由市和溧陽市、金壇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

鼓勵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醫院、公共體育文化場館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適當延長免費停車時長。

鼓勵學校配套建設的主要用于接送學生的停車設施,適當延長免費停車時長。

第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停車設施錯時共享,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并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公(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行政執法車、市政服務車等;

(二)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響,按照政府應急管理要求而臨時停放的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免收停車費的情形,應提供相關材料,屬于無人值守停車設施的,可以先繳后退。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減收或者免收殘疾人合法駕駛機動車停車費。

第十八條  鼓勵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收費實行優惠。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扣留或者處置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由實施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條  加強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設、運用,推動車輛號牌自動識別。推廣應用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電子繳費平臺,實現停車信息共享,促進停車智能化發展。推動機動車停車設施接入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并保證聯網數據的穩定性和準確性。

鼓勵停車設施使用“先離場后付費”無感支付方式,并對使用該方式支付停車費的車輛給予一定優惠。

第二十一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納入財政管理的公共停車收費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停車資源停車收入分配機制,監督管理政府公共停車資源的收益和使用,規范公共停車收費及時繳入財政。下列停車收費列為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機關事業單位向社會有償開放的停車設施;

(四)其他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五)按規定應上繳財政的其他停車收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設施產權人、經營者、管理者經營停車設施前,需進行經營主體登記,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由停車設施產權人、經營者、管理者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后方可收費。

縣級市(區)和常州經開區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后,對符合規定的停車收費申請,按照調定價程序規定辦理。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產權性質、停車泊位數等停車設施關鍵內容發生變更、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文書有效期屆滿等,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應按相關要求開展年度經營情況評估工作,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做好政策宣傳,建立健全停車服務行業管理規則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合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停車服務環境,建立健全停車服務收費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者停放車輛時應當服從引導、停車入位,并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提供合法停車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未提供收費票據獲取渠道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停車費。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停車收費信用管理。鼓勵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機動車車主,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停車設施出入口、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按照參考樣式設置停車收費公示牌,鼓勵結合電子方式公示停車設施收費主體、定價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泊位數量、優惠減免政策、免費停車時長、服務監督電話、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收費標準,提前向社會公示,并通過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等平臺告知發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收費標準漲幅較大、調價頻次過快、社會反映集中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提醒、約談等方式,加強督促指導,規范收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劃片收取停車費。

第三十條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的監督管理,對未經批準經營、私自圈地、劃片收取停車費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方接受交易價格的;

(三)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的;

(四) 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不按照明碼標價公示內容收費的;

(五)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六)不執行法定收費減免或者其他優惠政策收費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具體標準和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和溧陽市、金壇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履行職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公安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止。

常州市發改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