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制藥廠有限公司:
根據用水統計調查成果,你單位名下取水許可證(編號:C320402G2021-0051)已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我局于2025年2月5日向你單位發出《常州市水利局關于注銷常州制藥廠有限公司取水許可證(C320402G2021-0051)的告知書》,截至2月28日,我局未收到你單位關于保留該取水許可證的申請。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之規定,我局依法對該取水許可證予以注銷。
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三款“……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之規定,該取水許可證注銷后,其登記的取水井(編號:C320402G2021-0051-001)屬于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你單位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省水利廳關于規范封井工作的通知》(蘇水資〔2014〕30號)要求,規范回填該取水井,并在實施完成后將回填情況告知我局。
你單位如未按照規定回填的,我局將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者回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之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常州市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