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碼:041001-20240001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常環行罰〔2024〕1號
單位名稱: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2MA211AX04L
法定代表人:李成英
單位地址:常州市天寧區鄭陸鎮寧河村常河路385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2月26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查看回放監控視頻,發現你單位于2023年7月期間,在對蘇B7CQ93、蘇BCF356、蘇B54R52、蘇B00XW8、蘇BD04A7、蘇BF0E38、蘇B37HL8、蘇BB81Z4、蘇B77EZ5共9輛車輛在1號尾氣檢測線上進行尾氣檢測出現超標數據時,將尾氣檢測探頭的連接管拔出,連接到替檢車輛上進行尾氣檢測,并出具汽油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屬于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常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3份;
2.現場檢查取證照片和視頻證據各1份;
3.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4.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接待人身份證復印件共3份,授權委托書2份;
5.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各1份;
6.員工持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員證書復印件共8份;
7.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共9份;
8.常州市延陵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汽油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復印件共9份;
9.常州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涉嫌環境違法違規線索交接單及移交材料1份;
10.常州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關于移交延陵檢測站問題車輛的情況說明1份;
11.現場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4份。
你單位在對車輛進行尾氣檢測出現超標數據時,將尾氣檢測探頭的連接管拔出,連接到替檢車輛上進行尾氣檢測,并出具汽油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屬于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4年3月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4〕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于2024年3月3日提出陳述申辯稱:“1.我單位自我反省,前期發現問題后隨即安排人員在尾氣檢測房間的玻璃墻上貼磨砂紙,阻斷對尾氣檢測結果的人為影響,立即封堵連接車間外面的孔洞;2.我單位立即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及召開專題會議,學習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時刻自我反省和自我檢查,堅決杜絕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再次發生;3.會議上我單位要求每個員工必須遵守管理制度,堅決杜絕再次發生違規違法行為;4.由于受大環境影響,我單位近幾年發展也受到嚴重制約。由于政策的改變,疫情的發生,周圍檢測站的競爭,需年審車輛急劇減少,現已存在虧損的現象。”希望我局予以從輕處罰。
經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及集體審議,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取證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鑒于你單位已采取整改措施,部分采納你單位陳述申辯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4〕1號)及《送達回證》、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本案情節與后果,對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3-1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及第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對行為處以罰款壹拾貳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叁佰伍拾元,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如已改正,此項行政命令執行完畢。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上述罰沒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至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繳納,收款人:常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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