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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王某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4-00078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5-13 公開日期:2024-05-23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王某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王某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住所地:常州市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孫秀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王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機關于2024年4月9日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10日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要公開的是2002年和2005年的征用地塊的批文和補償,但被申請人公開的是2013年的,不是申請人所需要的。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具有作出案涉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1日,申請人到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天寧分局現場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4年1月4日,被申請人依法延期答復,于次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告知書。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于2024年1月22日郵寄送達申請人。據此,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內容合法。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本人所確認地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批文”,天寧分局工作人員檢索了常州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比對申請人提供的地塊確認圖后發現與申請人所確認地塊相關的建設用地報批名稱有兩項,分別為“常州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項目“、“常州市2013年度第4批次建設用地”。天寧分局工作人員以常州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檢索出的項目名稱為關鍵詞,查閱紙質檔案,僅檢索到“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常州市2013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四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3〕1002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天寧分局工作人員遂赴市局檢索常州市國土資源局檔案管理系統,以“常州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項目、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為關鍵詞,僅檢索到“關于常州市2010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1〕251號),未檢索到2010年第3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所涉該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因此,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檢索到的信息提供給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告知申請人2010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項目所涉該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內容合法。同時,被申請人將2010年第3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所涉其他地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內容合法、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申請表》、地塊確認圖;2.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3.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提供的相關材料、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4.查詢檢索截圖及檢索情況說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申請人到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天寧分局現場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本人所確認地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批文”,并在地塊確認圖中劃方框簽字確認地塊。2024年1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應當在2024年1月9日前作出答復;現因故無法按期答復,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將延期至2024年2月6日前作出答復。”該告知書于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答復申請人:“經檢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現向你提供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常州市2013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3〕1002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常國土征補〔2013〕第70號)、關于常州市2010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1〕251號),復印件附后。其中,2010年第3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所涉該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告知。現提供該批次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該批次其他地塊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予以參考,復印件附后。”該告知書于2024年1月22日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申請表》、地塊確認圖;2.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3.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提供的相關材料、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4.查詢檢索截圖及檢索情況說明;5.當事人聽取意見筆錄。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4年1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并于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于2024年1月22日郵寄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檢索常州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與申請人提供的地塊確認圖進行比對,發現與申請人所確認地塊相關的建設用地報批名稱有兩項,分別為“常州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以及“常州市2013年度4批次城鎮建設用地”。被申請人以上述兩個項目名稱為關鍵詞查閱紙質檔案,僅檢索到“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常州市2013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3〕1002號)”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常國土征補〔2013〕第70號)”。隨后,被申請人在常州市國土資源局檔案管理系統以“常州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常州市2010年度第3批次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僅檢索到“關于常州市2010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1〕251號)”,未檢索到該項目涉及申請人確認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被申請人遂將檢索到的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常州市2013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3〕1002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常國土征補〔2013〕第70號)、關于常州市2010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1〕251號)提供給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同時,被申請人經檢索后告知申請人2010年第3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所涉該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不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綜上,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其要公開的是2002年和2005年征用地塊的批文和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不需要被申請人公開的2013年的相關信息,因此不服被申請人的答復。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提供給被申請人的地塊確認圖上使用黑框清晰畫出案涉地塊范圍,并標注本人姓名及申請時間。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提供的地塊確認圖,通過常州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進行檢索比對,明確與申請人所確認地塊相關的建設用地報批名稱為“常州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以及“常州市2013年度4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并向申請人提供檢索到的信息,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申請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常自然資規(依)〔2023〕第543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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