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轉載服務、傳播平臺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行政許可
第四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取得行政許可。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配備宗教信息審核人員(以下簡稱審核人員)。審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熟悉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通過省級宗教事務部門組織的培訓;
(三)具有承擔審核任務的文化素養、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
(四)未兼任其他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審核人員。
第七條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可以征求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意見。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八條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制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統一編號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批準: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地址;
(四)審核人員;
(五)服務類別;
(六)服務形式;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申請變更許可證,應當填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變更申請表》,并區分情況提供相應材料:
(一)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地址的,提供變更原因說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
(二)變更審核人員的,提供變更原因說明及擬任審核人員的身份證件;
(三)變更服務類別、服務形式的,提供變更原因說明。
變更后的審核人員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
申請增設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臺注冊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范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第十一條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核發新證、收回原證。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后的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除本實施辦法第十條所列事項以外,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提交注銷申請書,交回原證:
(一)主體終止的;
(二)不再具備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條件的;
(三)因自愿放棄或者其他原因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收到注銷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在許可證核發、變更、注銷時,應當公示相關結果,并同步調整電子證照。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嚴格遵守互聯網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決抵制不良風氣和低俗內容,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編造和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與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資金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制作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應當經審核人員審核并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簽后發布。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擬發布的信息涉及黨政機關的,還應當報所在地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轉載轉發宗教信息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應當從經批準的合法網站、平臺等轉載轉發,并準確注明轉載轉發來源、時間等要素。
第十九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每月對本單位已發布信息至少巡查一次,并制作巡查記錄。
第二十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傳輸、消除該信息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不得設立網上功德箱、奉獻箱、乜貼箱,不得募集場所建設、改造、維修資金,不得提供有償宗教服務等。
第二十二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完善審核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培訓檔案,按要求組織審核人員參加各級宗教事務部門開展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完善審核人員日常管理制度,發現審核人員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核職責的,應當停止其審核工作,暫停宗教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審核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熟練掌握宗教政策法規和宗教知識,提高互聯網宗教信息審核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聯系,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溝通情況,共同處置違法行為。
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或引發網絡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
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對違法違規情節較重或引發較大網絡輿情的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建立審核人員檔案,記錄審核人員基本信息、培訓經歷和獎懲情況等。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做好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工作;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加強對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審核人員培訓。各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核人員開展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知識等。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拓展投訴、舉報受理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置。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顯著位置明示違規信息舉報方式和渠道,設置便捷的信息反饋入口,及時處理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 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開展約談:
(一)不落實管理措施,不及時處置違法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傳播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內容造成網絡輿情的;
(三)超出許可服務類別、服務形式,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四)通過采編、發布、轉載轉發、刪除宗教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不落實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宗教事務部門對獲得許可證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約談,應當制作《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對象、時間、地點、事項等。約談過程應當制作《約談筆錄》,由約談人員和約談對象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應當指導、督促獲得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規定,加強內容管理,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及時報告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體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省級宗教事務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已經許可的應當依法撤銷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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