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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決算公開材料
索 引 號:014109613/2017-00022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財政預決算公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7-08-22 公開日期:2017-08-22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決算公開材料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決算公開材料


目 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第二部分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 部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和涉港、澳、臺工作,開展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牽頭實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工作;指導督促各轄市、區和各行業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導、監督全市法律、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監督外國(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代表。

    (四)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參與全市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協調、指導全市多元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工作。

    (五)管理、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管理、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工作。

    (七)受省司法廳委托,管理、監督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八)歸口管理常州市律師協會、常州市公證員協會、常州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常州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常州市法制新聞工作者協會。

    (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參與地方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擬訂,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和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干部職工隊伍建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市司法局歸口管理的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常州市司法局部門決算包括市司法局本級和下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2016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歷次全會以及省、市黨代會精神,圍繞全市“重大項目推進年”活動和“發案少、信訪少、訴訟少”的目標,按照“123410”的思路,深入開展“司法行政服務謀劃年”活動,凝心聚力、改革創新,圓滿完成各項重點目標任務,推動了“四個全覆蓋”體系的提檔升級,全市司法行政事業取得了新發展。

    (一)法治宣傳教育邁開新征程。認真回顧總結“六五”普法,市普法辦、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等獲得多項國家、省級榮譽表彰,編制出臺全市“七五”普法規劃,組織市“一五”至“六五”普法成果展,召開專題會議表彰“六五”先進、部署“七五”工作。健全完善普法機制,創新建立市法治宣傳成員單位對口聯系機制,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完善以案釋法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千人宣講團,積極開展宣講活動,被評為全市政法創新創優二等獎。深化“法律六進”,組織開展“法潤常州·春風行動”、“12·4憲法宣傳日”等各類主題宣傳咨詢活動數百場次。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積極扶持法治文藝作品創作,編印青少年普法口袋書,籌建史良法治文化館,推進部門法法治主題公園建設,建成“禁毒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并對外開放。

    (二)公共法律服務得到新完善。制發《關于服務保障全市“重大項目推進年”活動的實施意見》,深入開展送法進企業、進園區活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主動對接“中以產業園”設立“一站一室一團”,駐點提供法律服務,費高云書記批示予以肯定?;I建非公經濟法治護航中心,打造非公經濟法律服務的實體化平臺,現已通過立項審批。推動出臺我市《關于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以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示范,引導全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全面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推動出臺《常州市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建立全市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人員信息庫,會同市衛計委、市人社局等建立全市失獨家庭、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工作站。圓滿完成國家司法考試常州考區2016年的組織實施工作。2016年,全市共辦理法律援助2903件,辦理公證4.8萬件,辦理司法鑒定4800余件,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訴訟案件3萬件。

    (三)人民調解工作取得新進展。提檔升級轄市(區)、鎮(街道)兩級調處中心,5個區級調處中心建成并投入實體運行。充實調整基層調委會,切實加強規范管理。實施《常州老娘舅》提質工程,全年制作播出調解節目372期。繼續推進公調對接,在93個派出所全部建有“派駐式”人民調解工作室。完善訴調對接,加強派駐法院(法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市醫患糾紛調委會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導金壇區做好試點工作,建立全市4個醫患調處中心統一的規范化調解大格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基礎網格建設,落實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和例會制度,嚴格執行重大矛盾糾紛信息直報、“零報告”等制度,共排查矛盾糾紛18710次,化解23937件,成功率為99.64%,化解重大矛盾糾紛146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67件2881人,沒有發生一起因調解不當引發的上訪或群體性事件,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四)特殊人群管理實現新加強。堅持管理、教育、幫扶并重,切實提升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強制隔離戒毒解戒人員后續照管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努力降低三類人員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復吸率。

    1、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刑人員調查評估和假釋前矯正環境評價工作,努力降低社區矯正適用風險。健全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嚴格按照要求確定嚴管類別人員,針對性地采取管控措施。建立安全穩定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定期排查分析監管安全隱患及其原因,部署應對措施。推廣運用結構化監管模式,減少落實日常管理教育措施的隨意性。繼續深化“科技強矯”,嚴格電話語音匯報、生物考勤、腕表定位等管控措施,加強對服刑人員交通、住宿等異常信息數據的核查處置,堅決防范脫管漏控。加強社區矯正小組建設,規范矯正小組的人員構成、工作內容、工作運行、工作保障等,促進矯正小組作用發揮。2、加強教育幫扶。依托特殊人群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建立需求互動的教育矯正模式,分階段組織開展法律法規、道德規范、文化知識和社會政策、就業創業技能等集中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團體活動,促使特殊人群融入社會,增強自力更生能力。探索實施社區服刑人員“國學洗心”項目,借助傳統道德文化開展較為系統深入的品行教育。以政府幫扶為主導,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銜接配合,為符合條件的特殊人群解決臨時救助、社會保險以及入學升學、就業就醫等方面的困難。落實刑釋解矯人員的各項銜接前置措施,重點牽頭協調對“必接必送”人員的個案管理,確?!盁o縫銜接”到位。實行幫教協議制,重點幫教對象必須全部簽訂,提高協議履行質量。3、完善綜合保障。按照省廳創建規范化矯正中心要求,督促轄市、區矯正中心完成提檔升級建設。做好社區矯正機構、經費保障工作,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力度,不斷擴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渠道。積極籌建社區矯正協會,打造社會參與主平臺,動員單位、組織加入協會、自愿捐助,提供工作崗位、進行結對幫扶,緩和修復特殊人群與社會的緊張關系。指導本地戶籍在押犯較多的地區全部建立安置幫教工作站,以工作站為主陣地開展銜接前置、社會幫教等工作。規范強制隔離戒毒解戒人員后續照管工作,加強部門對接,明確層級職責,延伸管理服務職能,幫助解戒人員更快更好地回歸社會。

 

第二部分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總體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支出總計3508.75萬元,與上年相比收、支總計各增加1327.45萬元,增長60.86%。主要原因是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業務大樓的建設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對全市普法工作的重視,財政撥款的收入、支出增加。其中:

    (一)收入總計3508.75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3488.05萬元,為當年從市級財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與上年相比增加1338.34萬元,增長62.26%。主要原因是人員經費增加、行政運行經費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經費增加。

    2.年初結轉和結余20.7萬元,主要為市司法局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專項資金。

    (二)支出總計3466.27萬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10.5萬元,主要用于司法局社會管理創新項目。與上年相比減少4.72萬元,減少31.01 %。主要原因是創新項目數量減少,經費壓縮。

    2.公共安全(類)支出2827.19萬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機關及市法律援助中心機構運行經費,市司法局機關及市法律援助中心開展日常和專項活動而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與上年相比增加1183.43萬元,增長7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人員經費支出增加,項目支出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目經費增加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增加。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28.14萬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離退休人員的支出,與上年相比增加31.12萬元,增長10.48%。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且保障標準提高。

    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68萬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職工的醫療支出。于上年相比增加16.2萬元,增長31.27%,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

    5.住房保障支出232.44萬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新職工購房補貼、發放的提租補貼支出。與上年相比增加80.14萬元,增長52.62%,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基數調整。

    6.年末結轉和結余42.49萬元,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結轉下年的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計3488.05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3488.05萬元,占100%。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計3466.2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952.67萬元,占56.33%;項目支出1513.6萬元,占43.67%。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決算3488.05萬元。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1336.04萬元,增長62.08%。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人員經費增加,項目支出中追加社會管理創新項目經費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

    五、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的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本級財政取得的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財政撥款支出3466.27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100%。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支出增加1314.26萬元,增長61.07%。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追加人員經費,項目支出中追加社會管理創新項目經費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751.22萬元,支出決算為3466.2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97.93%。決算數大于年初預算的主要原因是是追加人員經費、社會管理創新項目經費及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務(類)

    1.其他共產黨事務(款)其他共產黨事務支出(項)。年初預算未安排,支出決算為10.5萬元,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追加社會管理創新項目經費。

    (二)公共安全(類)司法(款)

    1.行政運行(項)。年初預算為889.45萬元,支出決算為1321.7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48.61%。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追加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2.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項)。年初預算為79.59萬元,支出決算為1100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382.08%。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追加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

    3.基層司法業務(項)。年初預算為54.78萬元,支出決算為43.8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80.04%。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原因是部分業務活動因客觀原因未開展。

    4.普法宣傳(項)。年初預算為120萬元,支出決算為106.53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88.78%。決算數小于預算數是因為客觀原因或政策原因部分普法宣傳項目未開展。

    5.律師公證管理(項)。年初預算為10萬元,支出決算為10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

    6.法律援助(項)。年初預算為60萬元,支出決算為54.11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90.18%。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原因是法援案件有所減少,法援經費支出相應減少。

    7.司法統一考試(項)。年初預算為25.4萬元,支出決算為25.4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

    8.其他司法支出(項)。年初預算為17.5萬元,支出決算為165.54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945.94%。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追加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經費以及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運行維護經費。

    (三)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

    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年初預算為281.57萬元,支出決算為328.14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6.54%,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追加離退休人員經費。

    (四)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

    行政單位醫療(項)。年初預算為52.35萬元,支出決算為6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29.89%。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

    (五)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積金(項)。年初預算為87.13萬元,支出決算為119.6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37.29%。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公積金基數調整。

    2.提租補貼(項)。年初預算為42.97萬元,支出決算為72.59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68.93%。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提租補貼基數調整。

    3.購房補貼(項)。年初預算為29.35萬元,支出決算為40.23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37.07%。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新職工購房補貼基數調整。

    六、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952.67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712.5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障繳費、離休費、退休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二)公用經費240.1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的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本級財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3466.27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1314.26萬元,增長61.07%。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人增支和追加項目經費。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750.09萬元,支出決算為3466.2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98.06%。決算數大于年初預算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人增支和追加項目經費。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952.67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712.5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障繳費、離休費、退休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二)公用經費240.1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九、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支出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決算支出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2.03萬元,占“三公”經費的29.94%;公務接待費支出4.75萬元,占“三公”經費的70.06%。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決算支出為0,預算未安排,比上年決算減少6.44萬元,主要原因為本年度未安排因公出國(境)。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2.03萬元。其中:

    (1)公務用車購置決算支出為0,預算未安排,與上年決算持平,主要原因為近兩年以來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不在增加公務用車的數量,不在安排公務用車購置。

    (2)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決算支出2.03萬元,完成預算的13.01%,比上年決算減少21.07萬元,主要原因為本年度按照公務用車改革的相關要求,公務用車的數量較上年減少13輛;決算數小于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公務用車的數量大幅減少,全局僅保留2輛執法執勤用車。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主要用于執法執勤用車運行和保養費用支出。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運行維護費的公務用車保有量2輛。

    3.公務接待費4.76萬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萬元。

    (2)國內公務接待支出4.75萬元,完成預算的37.73%,比上年決算減少7.04萬元,主要原因為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的精神,節約支出。國內公務接待主要為接待省市和上級有關部門、援建單位等來局考察、指導、檢查、交流工作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的國內公務接待99批次,792人次。主要為接待接待省市和上級有關部門、援建單位等來局考察、指導、檢查、交流工作等。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會議費決算支出12.34萬元,完成預算的41.02%,比上年決算減少14.51萬元,主要原因為嚴格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通過壓縮會議規模和支出,節約經費。2016年度全年召開會議15個,參加會議1553人次。主要為召開市局工作會議和相關業務會議。

    常州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培訓費決算支出47.56萬元,完成預算的95.43%,比上年決算增加9.45萬元,主要原因為根據省司法廳相關工作要求培訓的人員規模較上年度有所增加;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計劃變更部分培訓未開展。2016年度全年組織培訓33個,組織培訓2361人次。主要為機關干部培訓以及專門業務培訓,同時還有部分人員按照市委組織部門的要求參加黨校崗位培訓和相關業務部門的要求參加外單位組織的業務培訓。

    十、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一、其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40.12萬元。比2015年增加136.34萬元,增長31.37%。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務用車改革差旅費、其他交通費用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購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6年度政府采購支出總額235.6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229.34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6.32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235.66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97.88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41.53%。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2輛,全部為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臺(套)。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公共安全(類)司法(款)行政運行(項)指司法機關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司法機關一般行政管理方面的專項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基層司法業務(項)指司法機關用于基層業務的支出,包括基層工作指導費、調解費、安置幫教費、社區矯正費、司法所經費和“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等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普法宣傳(項)指司法機關用于組織各種媒體的宣傳、普法裝備及設施、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法制作品的審讀評審等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律師公證管理(項)指司法機關用于指導律師公證工作的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法律援助(項)指司法機關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司法統一考試(項)指司法機關舉辦司法統一考試所需的支出。包括報名組織費、考場租賃費等。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項)指司法機關發生的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專項支出。

    十、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一、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四、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十五、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六、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經費:指市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八、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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