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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市體育局 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55x/2022-0002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體規〔2022〕1號 發布機構:市體育局
生成日期:2022-08-01 公開日期:2022-08-02
時   效: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內容概述: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青少年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充分整合社會優質資源,對《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市體育局 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體規〔2022〕1號)

各轄市、區文體廣旅局(文體旅局)、教育局,常州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青少年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充分整合社會優質資源,在總結近幾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市現狀,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對《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常體規〔2019〕3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常州市體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下簡稱“社會辦隊”),維護社會辦隊機構及其教練員、運動員和相關體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辦隊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州市行政區域內經常州市體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認定的面向社會自主開展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企業、除市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等體育組織(下簡稱“辦隊機構”),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對社會辦隊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和加強管理的方針。社會辦隊的運動項目以全市競技體育總體發展規劃和項目布局為依據,符合常州市競技體育項目的長遠發展要求。

第四條 辦隊機構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競技體育“三從一大”主要訓練原則,貫徹國家的體育教育方針,保證訓練質量。

第五條 對參與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辦隊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申報及審核

第六條 申請成為辦隊機構的體育組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銀行賬戶。

第七條 申請成為辦隊機構的體育組織應向市體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或訓練點)申報表。

2.辦隊機構相關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材料

3.專職教練聘用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具體要求參照《常州市體育教練員管理辦法》。

4.訓練場地、器材及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5.辦隊機構的規章制度,所承辦運動隊的發展規劃。

6.近四年來辦隊機構所獲成績及運動員輸送的證明材料。

7.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承諾書。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辦隊機構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材料,經綜合評審后對外公布。

第九條 經公布無異議后,市體育局下屬項目所屬訓練單位(下簡稱“市屬訓練單位”)根據本辦法與辦隊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辦隊機構可以“常州市青少年(兒童)××項目訓練基地”名義自主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市屬訓練單位審查后方可發布。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條 運動員參加江蘇省青少年注冊遵循“誰訓練、誰注冊、誰受益”原則。

第十一條 運動員、教練員注冊工作按省體育局相關規定執行,由辦隊機構于指定時間將相關材料報至市屬訓練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辦隊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任專兼職教練員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經費自籌。

第十三條 辦隊機構應對聘任教練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聘任教練必須嚴格遵守《常州市體育教練員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辦隊機構應加強運動隊伍的訓練常規管理,承擔運動隊伍日常訓練及比賽期間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四章 訓練與參賽

第十五條 辦隊機構的訓練內容應當符合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大綱考核要求和江蘇省運動會的相關比賽規定,每年人均至少開展600個小時的業余訓練。

第十六條 辦隊機構應積極組隊參加各級各類比賽。經常州市體育局同意,辦隊機構參加全國青少年兒童U系列比賽、江蘇省運動會及江蘇省年度青少年兒童錦標賽的參賽經費由常州市體育局按參賽經費補助辦法核撥。

第十七條 江蘇省運動會及省年度青少年兒童錦標賽由常州市體育局負責組隊參賽,市屬訓練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制定組隊參賽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辦隊機構應嚴格遵守《反興奮劑條例》及國家體育總局、江蘇省體育局和常州市體育局關于反興奮劑工作及賽風賽紀的各項規定,堅決杜絕使用違禁藥物。

第五章 經費補助

第十九條 對辦隊機構的經費補助主要包括:參賽經費補助、重點運動員科醫經費補助、訓練經費補助等。

參賽經費補助主要用于運動隊伍的參賽;重點運動員科醫經費補助主要用于重點奪金運動員省運會備戰周期最后兩年的訓練監控、醫療及營養等;訓練經費補助主要用于運動員和教練員訓練、比賽中的伙食、營養開支和生活補貼,參賽訓練裝備購置等。

參賽經費和重點運動員科醫經費補助從備戰經費中列支,訓練經費補助從助學金中列支,常州市體育局根據項目布局將備戰經費和助學金劃撥至市屬訓練單位。

第二十條 辦隊機構參加全國青少年兒童U系列比賽、江蘇省運動會或省年度青少年兒童錦標賽,產生的參賽經費由辦隊機構預支,比賽結束后由市屬訓練單位根據比賽成績測定參賽經費補助,經費標準按比賽補充通知執行。參賽經費補助人員的具體規定為:

1.個人項目獲前八名、集體項目獲前六名的運動員確定為參賽補助運動員。

2.按參賽補助運動員人數的6:1測算參賽補助教練員和工作人員人數。

3.獲最后一名的運動隊(員)參賽費用自籌。

第二十一條 在省運會備戰周期的最后兩年,經訓科醫專家組認定為重點運動員(原則上至少為省年度比賽前三名)的可享受科醫保障,經費由市屬訓練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由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會同市屬訓練單位根據辦隊機構的運動員訓練規模、參賽成績和輸送情況核定該辦隊機構一屆省運會周期內的運動員基礎編制數,每年每個編制按4000元核撥訓練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根據辦隊機構參加省青少年兒童最高水平比賽所獲成績測定下一年度的訓練經費補助等級。

個人項目、小團體項目和集體球類項目均按參賽人數測算,共分四個等級。標準為:一等每人每年人民幣3萬元,適用于獲冠軍的運動員;二等每人每年人民幣1萬元,適用于獲第二、三名的運動員;三等每人每年人民幣0.6萬元,適用于獲第四至六名的運動員;四等每人每年人民幣0.2萬元。比賽不滿6人(或6隊)和非省運會適齡運動員降一等級享受。參加兩項以上比賽的運動員按最好成績認定。比賽獲最后一名的不享受下一年度訓練經費補助。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四條 對辦隊機構的獎勵主要包括:輸送運動員獎勵、參加省級以上比賽成績獎勵等。由常州市體育局每年從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經費進行獎勵,獎勵經費用于體育人才培養支出,包括訓練場館租賃、運營、維護費用,運動員教練員伙食費、營養費、服裝費,教練員聘用、培訓費,訓練器材、輔助設施設備購置、維護費,外訓、參賽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辦隊機構向江蘇省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根據其貢獻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每輸送1人獎勵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參加省運會獲得冠軍其所在辦隊機構可獲得相應比賽成績獎勵,具體標準為:

1.個人項目按每枚金牌10萬元;

2.小團體和集體球類項目每名運動員按1/2個冠軍測算,如同一單位在同一小項中有兩名以上運動員參賽,則該單位按1個冠軍測算。

第二十七條 辦隊機構輸送或直接訓練的運動員代表常州參加全國以上大賽或職業聯賽獲得成績,由常州市體育局報請市政府進行獎勵。

第二十八條 辦隊機構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以市政府出臺的文件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屬訓練單位的運動員未經常州市體育局同意,不得代表辦隊機構注冊;辦隊機構注冊的運動員未經常州市體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參加比賽,一經發現取消該運動員當年所有經費補助。

第三十條 辦隊機構注冊的運動員應主動接受江蘇省優秀運動隊選拔,入選的運動員應按時報到,否則將取消該運動員當年所有經費補助及其省比賽的參賽資格,并按每名運動員2萬元扣除辦隊機構當年訓練經費補助。

第三十一條 辦隊機構運動員必須為辦隊機構教練員直接訓練或引進的運動員,以運動員注冊信息、開學名單及教練員教案等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辦隊機構的認定以省運會備戰為周期,每屆省運會結束后將重新認定;對在上屆省運會獲得冠軍的辦隊機構,原則上可直接認定為新周期辦隊機構;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省運會的辦隊機構,原則上新周期不予認定。

第三十三條 因賽風賽紀、反興奮劑事件受到國家反興奮劑中心、國家單項體育協會或江蘇省體育局處罰的,將取消辦隊機構當年所有獎勵,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辦隊機構資格,并在常州市體育、教育系統通報。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市體育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常州市社會力量承辦市運動隊(訓練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常體規〔2019〕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體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常州市體育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