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承擔文秘、信息、宣傳、文電、政務公開、安全、機要、保密、檔案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依法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牽頭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牽頭重大決策規范化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執法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按權限統一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行政權力和政務服務事項,指導、監督、協調下屬單位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服務工作;指導相關學會、協會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府門戶網站有關欄目的維護工作;牽頭組織全市人社系統綜合考評。
(四)財務內審和基金監督處。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組織查處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案件。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外國人來華工作政策和我市港澳臺居民就業創業政策;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技工院校管理處)。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承擔全市技工院校綜合管理;指導開展全市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職稱和職業資格管理處)。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八)人才開發處。按照職責分工擬訂全市人才開發規劃;擬訂實施全市領軍型創業企業引進、培育政策;擬定實施全市緊缺人才引進政策;承擔市首席專家、市突出貢獻人才、江蘇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及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博士后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級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開展全市人才信息統計。承辦本局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本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國家、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市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休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組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健康休養活動和機關工作人員健康體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負責人事信息系統統籌協調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承辦國家和省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市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和市級以下表彰有關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處。貫徹落實國家、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具體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辦理、企業年金備案及核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次性退休補貼;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處。擬訂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并指導實施;會同市有關方面指導協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
(十三)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藥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準。
(十四)勞動關系與監察處(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定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擬訂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綜合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協調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辦理。
(十六)信訪和督查處。負責處理信訪事項以及本局重點工作的督查;承擔本級和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處理;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協調指導熱線咨詢服務。
(十七)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干部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