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已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頒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企業登記注冊
“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各類企業市場準入成本,優化我市投資軟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兄弟城市的做法,對我市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前置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
一、“告知承諾制”的含義
告知承諾制是指涉及前置審批的各類企業登記注冊申請,由工商部門一門受理,在核定經營范圍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從事某一生產經營活動所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以及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申請人書面承諾已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并表示同意或認可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由審批機關和工商部門分別頒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所謂“告知”,是指具有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中規定的企業設立、開業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以書面形式向企業申請人告示的行為。
所謂“承諾”,是指申請人向審批機關作出的對該告示事項已經知曉和理解,并保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條件、標準、要求設立企業、開業經營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
在我市辦理各類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注冊時,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其經營范圍必須辦理前置審批手續,且該項審批的權限在我市(含轄市、區)事權范圍內的,均屬“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
“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本著先易后難、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實施,實施的具體范圍另行明確并予以公布。
三、“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式
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的實施依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各窗口單位和“并聯審批制度”確立和審批體系進行。由工商局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以下簡稱“工商窗口”)牽頭辦理設有前置審批條件的企業登記注冊申請,代為發放各審批機關制作的告知文書,傳遞申請人的承諾文書。
四、告知承諾文書的內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內容:
1、實施審批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章和技術規范規定;
2、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包括許可的程序、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收費依據和標準等;
3、與審批機關聯系的途徑、方式以及咨詢、申訴、投訴的途徑和方式;
4、審批機關對許可獲準后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
5、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二)承諾的主要內容:
1、對審批機關告知的內容表示知曉和理解,承諾已經達到審批機關告知的設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并表示同意和認可;
2、承諾在生產經營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3、承諾在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許可時,不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4、承諾所作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審批機關向申請人進行告知并獲得申請人的承諾后,即可對所申請事項表示同意或認可,并按規定核發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
(四)告知承諾均以書面形式作出。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三份,申請人、審批機關、工商窗口各留一份。
五、“告知承諾制”的辦理程序
(一)工商受理。工商窗口對涉及告知承諾事項的企業登記注冊申請,對申請人進行輔導,在發放工商登記注冊文書的同時發給相關的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三份)。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仔細閱讀、了解告知承諾文書的內容,并在達到審批機關告知的批準條件、標準和要求后作出承諾。申請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材料時,同時提交作了承諾的告知承諾文書(一式兩份)。承諾文書由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者簽字蓋章(已設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文書登記造冊,并傳遞到各審批機關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審批機關未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轉交。
(四)各相關審批機關在收到告知承諾文書5個工作日內制作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并將復印件傳遞給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復印件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執照打印工作,并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
(六)申請人到各審批機關和工商窗口領取證照。
六、“告知承諾制”的事后管理
審批機關和工商部門在申請人領取證照后三個月內應對申請人所設企業進行回訪,重點查核申請人所作承諾是否真實,承諾事項是否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對申請人弄虛作假,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和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從嚴處罰,并收繳、撤銷、吊銷相關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報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依據審批機關通報意見和相關法規,核減該企業相關經營范圍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告知承諾制”的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依告知承諾制方式設立的企業應認真履行、兌現承諾,接受審批機關的檢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對不實承諾、違法經營承諾責任。
(二)因審批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審批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三)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審批機關及工商部門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發放有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的,追究有關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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