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審計制度規范并監督執行;領導、協調、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審計廳報告以及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本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3.轄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4.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6.市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0.協助紀檢監察、司法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11.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市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本市所轄市、區審計機關的審計復議。
(七)指導和監督本市內部審計;檢查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
(八)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工作。
(九)參與審計領域的國際國內交流活動。
(十)辦理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辦公室聯系電話:0519-856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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