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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索 引 號:014109795/2019-0001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布機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9-04-26 公開日期:2019-04-26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會議會務等工作;擬訂并協調和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市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查督辦;負責檔案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市場監督應急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較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老干部處)。負責機關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干部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按權限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干部人事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管理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負責機關預決算、財政規劃、績效管理、會計及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及各類資金、專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的相關審計工作。

(四)綜合處(研究室)。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并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五)宣傳教育處。負責貫徹落實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干部隊伍的教育培訓、宣傳思想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門戶網站、新媒體發布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

(六)法規處。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建設工作。

(七)科技與信息化處。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應用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技術能力建設;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本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網絡安全、數據應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實施工作。

(八)行政服務處(登記指導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業產品、計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食品生產、廣告發布登記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批等行政審批事項并限時辦結;負責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檢驗、檢測相關工作。

負責冠“常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核準工作,處理規定范圍內企業名稱爭議工作;擬訂并指導實施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具體辦法、措施;指導全市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全市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調查研究私營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

(九)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負責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承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的相關工作;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市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十)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處(規范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不正當競爭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配合上級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

(十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擬訂并組織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網絡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規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絡交易行為監測工作;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網絡交易監管協作。

(十二)廣告監督管理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市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廣告監測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十三)市場與消費環境監督管理處(投訴舉報中心)。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開展商品和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全市消費維權信息的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知識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及咨詢的受理、轉辦、處理和來訪接待等工作。

(十四)質量發展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質量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質量強市工作和名牌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指導應用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組織開展質量督察工作,承擔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評價任務;制定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及相關技術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

(十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工作;擬訂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含市場實體店、電商平臺、電視購物平臺等)重點監督產品目錄,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劃;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和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實施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充裝、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調查;承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七)食品安全協調處。統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全市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并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工作計劃,依法實施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九)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全市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并組織實施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工作計劃,依法實施食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餐飲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經營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特殊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化妝品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措施;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化妝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經營環節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市特殊食品安全和化妝品經營環節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一)藥品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負責組織全市藥品零售、使用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負責全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二)食品藥品安全抽檢監測處。承擔國家和省食品藥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定期公布相關信息;依法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工作。

(二十三)計量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市計量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人員;組織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規范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四)標準化管理處。組織本市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指導工業、農業、服務業等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負責管理團體標準工作;按權限負責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負責全市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

(二十五)檢驗檢測與認證監督管理處。擬訂實施全市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有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市強制性和自愿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權限承擔全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六)執法稽查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查處除反壟斷案件之外的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承擔由市級負責查辦的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和督辦大案要案,協調跨區域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七)知識產權規劃發展處。擬訂市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規劃計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重要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擬訂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申請和注冊登記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的規劃計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專利導航和產業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識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指導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負責馳名商標推薦和地理標志管理相關工作,并組織實施知名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志有關培育工作;承擔知識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指導知識管理標準化工作;承辦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和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

(二十八)知識產權保護處。組織起草知識產權規范性文件;負責擬訂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落實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以及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依法保護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組織指導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知識產權獎勵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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