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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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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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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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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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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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發展改革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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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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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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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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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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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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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項目,以及單點總裝機容量1兆瓦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單點總裝機容量1兆瓦及以下項目由市級發展改革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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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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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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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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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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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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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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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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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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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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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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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項目,以及接入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網且規模6兆瓦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發展改革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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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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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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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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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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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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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項目,以及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網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發展改革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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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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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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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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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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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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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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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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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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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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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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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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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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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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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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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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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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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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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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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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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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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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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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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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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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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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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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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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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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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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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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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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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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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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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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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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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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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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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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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及
經授權的市、
縣(市、區)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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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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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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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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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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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及
經授權的市、
縣(市、區)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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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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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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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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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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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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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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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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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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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
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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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鄉
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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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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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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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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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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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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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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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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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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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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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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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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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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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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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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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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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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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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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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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相關
縣(市、區)
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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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體育局負責局直屬單位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許可證發放;各市體育局負責所轄區域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許可證發放,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各縣(市、區)體育局的管理權限;昆山市、泰興市和沭陽縣體育局負責所轄區域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監管和發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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