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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24-00004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財政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財農〔2024〕1號
產生日期:2024-01-10
發布機構:市財政局
發布日期:2024-01-11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農〔2024〕1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工作局,有關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農業保險補助管理工作,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2〕6號)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管理,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以及《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蘇財規〔2022〕6號)、《常州市推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常農險〔2023〕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農業保險補助,是指由市級財政設立,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支持轄市(區)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農戶)等提供的保費補貼以及用于農業保險相關工作的經費支出。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具有服務能力的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一)財政支持。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積極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分級負責。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各級財政部門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六)惠及農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聚焦服務“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切實提升投保農戶政策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保費補貼政策

第四條 市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和事關群眾生活的農產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農業設施、涉農品種等,以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五條 市級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水稻、小麥、玉米、油菜、大豆、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制種;

(二)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

(四)農業機械。拖拉機交強險、農業機械綜合保險、糧食烘干機保險等;

(五)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包括蔬菜、茶果、畜禽、水產等。以省公開發布的險種目錄為主,兼顧各轄(市)區財政實際開展保費補助的區域性地方特色險種;

(六)農業設施。包括設施大棚等高效農業設施。以省公開發布的險種目錄為準,兼顧各轄(市)區財政實際開展保費補助的區域性地方特色險種;

(七)其他品種。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六條 對于上述品種,在自主自愿開展投保并符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市級財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保費補貼:

(一)種植業保險保費。對水稻、小麥、玉米物化成本保險,市級財政補貼保費15%;對納入省財政產糧大縣名單區域的水稻、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市級財政對溧陽市補貼保費10%、金壇區補貼保費15%。對油菜、大豆等保險保費給予15%補貼。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制(繁)種保險,市級財政對溧陽市補貼保費10%、其他地區補貼保費15%。

(二)養殖業保險保費。市級財政對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等保險保費給予10%補貼。

(三)森林保險保費。市級財政補貼5%。

(四)農業機械保險保費。市級財政補貼20%。

(五)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農業設施保險保費。市級財政結合各轄(市)區農業保險保費規模,財政補貼投入和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省指定農業設施保險險種和區域性地方特色險種開展情況,對承保機構的管理情況以及自評價工作質量等綜合考量,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補支持,由各轄(市)區財政部門統籌用于農業保費補貼支出。

(六)其他保險保費。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各轄(市)區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對符合當地特色農業產業發展方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險種給予保費補貼。市級財政根據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規劃、預算安排情況以及相關文件要求,在市級財政保費補貼上予以傾斜。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農業保險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市級財政部門承擔的補助資金,列入年度市級預算。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承擔的補助資金,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預估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需求并原則上于每年7月1日前報送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收到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報送的預算申請材料,經組織開展材料復審或報送省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給予保費補貼。

第十一條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先預撥后結算”方式下達,市財政局結合預算安排和以前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結算情況,預撥和結算保費補貼資金。對連續兩年結余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轄(市)區,市財政局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財政收支狀況、轄(市)區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財政補貼結余資金,并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在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時,應當要求承保機構提供保費補貼資金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相關保單級數據應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并由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做好保存工作。

第十三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原則上,在收到承保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后,要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相關財政部門應向市財政局書面說明原因。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資金較為嚴重的地區,市財政局將督促其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市財政局將按規定收回保費補貼資金,并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

第十四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各地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余的,抵減下年度預算;預算不足的,及時追加預算。對于市級以上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缺口,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可在次年報送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時一并提出。

第十五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1日前,向市財政局匯總報送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同時報送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等環節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在此基礎上,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部門履行審核職責,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重點審核但不限于上年度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承保機構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保單級數據、財政保費補貼是否到位、承保機構是否收取農戶保費以及承保理賠公示等情況。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確定審核范圍。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報送的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統計,根據工作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申請材料復審、實地抽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 農業保險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農業保險查勘理賠專家庫建設及運行;農業保險課題研究,包括農業保險基礎數據調研、收集和分析;農業保險條線業務工作、技能訓練;農業保險普及性推廣;聘用第三方開展審計核查評價等以及為開展農業保險工作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設置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有序、高效、客觀、真實開展績效自評,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相關工作評價機制,并將其與優化完善地區農業保險政策措施、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情況,不斷優化本地區保費補貼方案。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開展技能培訓與業務會議,暢通與農戶、農業部門、保險承保機構等意見溝通渠道,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的解讀,并及時傳達強農惠農政策。

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督促保費補貼資金使用單位認真整改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加強補貼管理、調整補貼政策和強化承保機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保費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推動農業保險查勘理賠專家庫建設,聘請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氣象等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市、轄市(區)兩級專家隊伍,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系統性培訓,加強對農業保險查勘理賠指導,對重大疫情、災情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承保機構應定期檢查所轄分支機構的農業保險數據真實性,以及承保標的核驗、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等環節中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和承保機構對紀檢監察、審計等檢查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整改,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補助資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制定或完善本地區的相關實施細則、方案或辦法等,并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5年。